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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解读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7-08-27 章樑 法眼看天下


第十九条[章樑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章樑2]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章樑3] 。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章樑4] 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章樑5] 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章樑6] 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章樑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未成年人成年后应当参考德国法的做法,允许其追认未成年时民事法律行为。(P87)个人亦觉可行。


 [章樑2]继承;遗赠;债权受让;奖励;赠与、报酬

是否一定不能有负担?还是利益>负担也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指出,总则使用的是“纯获利益”,而非德国民法典使用的“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包括负担明显小于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P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举例认为,以1元购买一艘游艇之行为亦不得构成“纯获利益”。(P969)


 [章樑3]“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通意见》第3条)

《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杨立新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第1版)认为,法定代理人授权未成年子女在确定目的范围内处分财产应当有效。属“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P71)

个人认为,如果财产属于法定代理人没有问题,但如果财产属于未成年人,则容易为法定代理人侵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创造便利。此时,该类行为应归入“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非“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授权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法定代理人应受总则第34条第3款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龙卫球、刘保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转引梁慧星教授等人的观点认为,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如利用自动售货机、利用交通工具等行为,也应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P77)

个人认为,所谓的定型化行为仍应基于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来判定。否则万一限制行为能力人把自动售货机买空了,是否还是一概允许呢?


 [章樑4]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民通意见》第5条)


 [章樑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双方可以约定大于1个月的追认期。(P973)

个人认为并未双方合意的余地。法定代理人事先并不知情,若相对人无催告,其将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而相对人催告只能依照本款规定要求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超出1个月的单方要求显然无效。法定代理人收到催告后,可以作出追认表示,但如果追认附期限超过相对人给予的1个月期限的,应视为拒绝。如果相对人同意法定代理人给出的新期限则在双方之间构成一个新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追认。另一方面,该1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依照总则第199条不得延长。


 [章樑6]误认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的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应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交易习惯等综合予以认定,没有理由知道未获允准的相对人可认定为“善意”。(P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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